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的有效控制,关于疫情期间不能有效按时复工产生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于工资支付的纠纷也开始逐渐增多。

  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的有效控制,关于疫情期间不能有效按时复工产生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于工资支付的纠纷也开始逐渐增多。

  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的有效控制,关于疫情期间不能有效按时复工产生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于工资支付的纠纷也开始逐渐增多。在这里仅对疫情期间员工不能如期复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和工作时间的调整做如下简单介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其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按照当地相关政策给予员工未到岗期间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如果属于企业的原因需要延迟复工,可以先安排员工休各类假。在员工无可休假期但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对于湖北籍未返京人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2020年3月11日联合下发《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如果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标准,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同时,滞留湖北人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每人每月1540元临时性岗位补贴。